,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第四,广阔的地域、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是集权与专制政体的基础。建立在宗法等级关系上的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这种政治制度要求法律文化与之适应,因此,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维持界限分明的官僚等级机构和对民众的控制,即“治国”、“治吏”、“治民”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五,传统法律思想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法的土壤里,世代延续,形成了与希腊、罗马等海洋的、商业的、宗教的古代文化不同的民族特色。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经历了经学、玄学、道学、理学诸阶段,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凝聚力的来源。在其影响之下,传统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本身始终未能独立,而且其原则原理与价值取向也都以传统文化的基本宗旨为依据。因此,二者是同体同质,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欲探求传统法律思想的奥秘,必须把握传统文化的真髓。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形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演变具体表现为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三个形态。也就是说,传统法律思想以“礼治”发端,以“法治”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构成完备的体系。第一,“礼治”形态作为一种思想,礼治开始于殷商,盛行于西周,衰落于春秋。它建立在土地的“王有”的基础上,是“王权天授”的神权政治和“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贵族统治集团的道德和法律统一体。它对于维护殷周奴隶主的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春秋时期,它又成了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而不断分崩离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