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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安全事故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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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过错责任原则+有条件的加重责任Р法律依据Р4、《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过错责任原则+有条件的补充责任+公平责任?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Р法律依据Р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Р法律依据Р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Р法律依据Р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Р特别提示:学生与学校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而非监护关系,也非合同关系。(民办贵族学校例外,其中可能有一部分合同关系)教育行为是公益行为而非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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