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学生责任的承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具体明确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四)在校园事故责任承担原则的指引下,列出几则案例,来分析校园事故第一种类型,即:学生彼此之间及其本人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案例1: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赔不该赔?某学校举办春季运动会,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案例评析:?法院认为: 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