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性能或具有疗效等功能。 ?第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站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长的,卫生许可证自然失效。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其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项目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单位地址按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实际地址填写。Р第十八条 申请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辖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设置情况; ?(四)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五)现制现售水制水设备、消毒设备、消毒剂卫生许可资料; ?(六)现制现售水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Р第十九条 申请现制现售水供水站卫生许可的,应当在所属经营单位获得卫生许可后,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与所属经营单位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所属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供水站场地布局图; ?(五)供水站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水质检验制度; ?(六)供水站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设备、消毒剂卫生许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