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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案例分析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28 |  大小:166KB

文档介绍
收到托普公司发来的该工程的资格预审邀请书,11月4日,十二公司提交资格预审文件。11月18日,十二公司收到该工程的招标文件,11月24日,十二公司提交工程投标文件。? 此后,托普公司经组织评标组对参加竞标的建筑企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后,十二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12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由十二公司承建托普公司的总部大楼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工期为310天,12月25日开工。? 12月13日,工程监理单位某咨询公司向十二公司发函,称工期尤为紧张,开工日期提前到12月22日,要求十二公司做好施工准备,并准备好相关资料。12月9日,十二公司项目部及相关人员进场做施工准备,初定于12月22日开工。为使项目能顺利进行,与相关材料供应商等签订了供应合同等。?? 但数月之后,2001年3月22日,托普公司致函十二公司,以招标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十二公司两次致函托普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投标程序合法,合同合法有效,应由托普公司赔偿损失后退场。十二公司称,5月22日,托普公司未取得十二公司的同意,砸开工地大门,将十二公司已入场的设备用吊车吊走。十二公司立即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托普公司向十二公司赔偿临时设施费、人工费、预期利润及其他损失共计335万元。Р工程招标程序纠纷案例Р7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托普公司做了如下答辩:由于本案所涉工程招标程序不合法,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故合同无效;十二公司明知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开工日期应以正式开工日期为准,且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十二公司未按约在接中标通知书后交付保证金、出具保函,且损失证据不充分。?? 被告认为,终止合同是因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因为招标程序不合法。因此,托普集团总部大楼工程招标程序合法与否,成为双方纠纷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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