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有矛盾的。实践中和矛盾与不统一是普遍存在的。这种矛盾,一方面是一种客观必然,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法治建设不完善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关系存在,社会关系总是多于法律关系。(不完善表现为存在许多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因为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关系而存,社会关系也总是多于法律关系。而且,社会总在变化发展着,社会关系也总在不断地变化、补充、发展、填补原来的空白。)? (3)同时,两者之间又有密切的内在关系。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保障和基础。合理性原则又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是合法性原则不断完善的向导,也是合法性原则的更高的要求。行政合法的规定必经具有行政合理的内容,行政合理的要求必然会上升到行政合法的地位。? (4)两者的矛盾和不统一,是行政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而这两者的辩证统一,也正是行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趋势。Р《行政法学》复习纲要(绪论部分)Р9Р行政征收: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税(税收)和行政收费。?代执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办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请人代替该业务人发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代执行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让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原则或国家政策,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预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的实体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主体为实现预定的行政目标而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空间以及时限的总和。?听证程序:指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给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Р《行政法学》复习纲要(行政行为论部分)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