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发烧,被告×××听诊后确诊患儿发烧,无其他症状。为其注射了消炎、退烧药,后经熟人引导至陵县人民医院会诊后,为脑炎建议住院治疗,原告父母因为无钱治住不起院,决定在被告处治疗,结果在治疗两天后,患儿突发急症经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有错误,结果经所在村委会及社区主任等多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付给原告5万元,从此互不追究,然患儿的父母在调解半年后诉被告及陵县人民医院至陵县人民法院,说患儿的祖父无权代理,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共计16余万元。Р经济代价?时间代价?风险代价?声誉代价Р3、医务工作者的语言表达及解释问题。Р4、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心问题Р患者王某,女,45岁,系因卵巢肿块在济阳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询问病史,有过两次腹部手术史,手术前一般准备,进行妇科手术。手术过程中伤乙状结肠,病人被迫行人工造瘘。引发纠纷诉至济阳县人民法院。在术前讨论过程中,妇科大夫也提及病史问题,但,没有为此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甚至没有找外科大夫会诊。?本案原告的损伤,主要是人工造瘘。人工造瘘的原因是因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损伤了原告的乙状结肠。正常情况下,乙状结肠内被粪便所充斥,而粪便内就是细菌,这种情况下,损伤的乙状结肠不可以进行缝合,因为即使是缝合了,伤口也不能愈合,造瘘就成了唯一选择。但,如果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为原告手术前,充分进行了准备,就完全可以避免这种后果。准备的方法也很简单且不属于什么高端技术,一般的医疗机构都应当掌握。方法就是:进行肠道准备,也就是在手术前三天,让患者口服消炎药,并进行清洁灌肠。患者提前口服了消炎药,并进行了清洁灌肠,如果在手术中伤及了乙状结肠,由于这时肠内已经没了粪便且所剩不多的细菌也被消炎药杀死,就可以进行简单的缝合而不会影响伤口的愈合。造瘘就完全可以避免。本案以被告承担一半责任败诉,理由有二,术前准备不充分,辅助检查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