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Р合目的性Р适当性Р损害最小Р第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该是行政相对人有能力承受的,传统的司法理念注重的是个人自由主义,讲究责任自负,强调每个人自我负责,如其有过失,就必须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哪怕这种代价是惨重的也在所不惜,以达到人人自我负责、人人安全的目的。处罚超过相对人可接受的程度便是极大的不公正、不正当,根本毫无合理性可言。让处罚变得可接受,便是对“社会集体安全”的最好诠解。Р程序正当Р《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处罚前若不告知,该处罚不成立。在实践中,必须体现出告知时间是在调查取证之后,即告知处罚之前已经调查取证完毕,以表明公安机关是先取证后裁决的。告知时间是在向被处罚人宣布裁决之前,以表明公安机关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承办案件的民警一定要注意时间问题。Р三、典型案例分析:Р1.某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刘某驾驶摩托车违章案中多处违法? ? 【案情】刘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在市中心大道上行驶,被某区治保队员拦下,将车辆及装载的两箱水果扣留并移交给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4天后,派出所将扣留的车辆及水果移交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的摩托车予以暂扣,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个月后,刘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交管部门签收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办理了机动车号牌和放车手续,但被扣留的水果因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已腐烂。随后,公安交管部门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以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由,对其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