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教育促进法; 1991 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9 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国务院——教育行政法规( 18部) 1989 年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2 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5 年教师资格条例…… 3 、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100 余项) 1995 年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01 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4、教育部——部门规章( 200 项) 1996 年小学管理规程 2002 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客观上要求教师必须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素质整体上有较大的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尤为突出。典型案例分析北京的王先生、河南的葛先生因几角钱的“入厕费”分别状告天津某商场、郑州某车站; 孩子说家长侵犯自由权河南某学校开除学生侵权案; 案例一: 三名小学生状告市教委( “自作自受”案) 原告: 张某、黄某、庞某,均系原四川江津市四牌坊小学学生。被告: 四川江津市教委。案由: 侵犯学业成绩客观评价权。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依法监督小学纠正错误标准答案,补发录取通知书,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捐资助学费、精神损失费、误工收入、诉讼费)各 1万元。案情简介: 1995 年夏天,原告在毕业语文考试中都把“自作自受”一词中的“作”字的读音选择为四声,而校方规定的标准答案则为一声。这就使他们的毕业考试总分数差江津中学(省重点中学)的录取分数线一分。为此,他们的家长必须向校方交纳 6000 元的“捐资助学金”。双方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从 1995 年7月14日,原告同被告展开了一场波澜起伏、高潮迭观的行政诉讼。本案大概是中国考试史上第一次为“1分分数”而诉诸法院,也是第一次因“标准答案”有异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起诉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教委。(据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