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第五章 基金信托业务

上传者:upcfxx |  格式:ppt  |  页数:14 |  大小:277KB

文档介绍
证的自然人和法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按所持份额)的受益人。?2、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基金发起人)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3、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Р(二)基金信托的治理结构(信托关系)?基金的治理结构就是协调基金相关利益方之间经济关系的一套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为各方当事人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的治理结构,使所有权(受益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在持有人、管理人和监督人之间得到合理分配。?基金持有人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是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二者之间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Р知识扩充:信托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关系Р日本模式。用一个信托契约规范所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由基金经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保管人(保管银行)签订以基金投资者即受益凭证持有人为受益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受托人取得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并负责保管与监督,委托人保留基金资产投资与运用的指示权。?德国模式。用两个契约规范投资者、投资公司、保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投资者和投资公司订立信托契约。,二是投资公司和保管银行订立保管契约。信托契约的签订者是投资者与管理人。?英国模式。按照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规定,信托型基金受托人职责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分担,基金管理人是管理受托人,基金保管人是保管受托人。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