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初查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详细询问了解违法的具体情况。《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向上级报告。?(5)巡查记录和报告。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和台帐,并写出全面的巡查报告。特别是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更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视情况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6)跟踪监管。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安排专人跟踪督察监管,看是否停工、是否自行拆除,防止违法事实进一步扩大。Р6、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制止方式?对于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予以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制止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制止的方式:主要有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两种方式。Р对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巡查人员用口头警示方式能够达到制止目的的,可以采用口头制止的方式,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法行为严重,或情节虽然轻微,但经口头制止无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书面方式制止,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同时邀请基层组织等相关人员到场见证,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留证。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通过内部机构的联动,停止为违法项目、当事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避免一边查处、一边办理审批手续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