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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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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法监察支队上报备案的重大案件包括:(一)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支队构交办、转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四)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六)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七)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探矿权50万元以上,采矿权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类矿业拒缴、欠缴、拖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较大的违法案件。(八)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认为应当上报备案的其他典型案件。四、备案材料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0743-5222276;0743-5235480)。各中心所应在办公场所设立举报箱并定期开封。二、接到群众举报,受理人应做好举报登记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三、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查实,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四、对举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初步查明事实的七日内立案,并在一个月内结案。对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将调查结果按时反馈给举报人。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六、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和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七、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台帐档案,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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