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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第三版)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1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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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诉讼程序办理。Р(一)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二)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三)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四)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Р第八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Р1.祖孙在何条件下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Р2.兄弟姐妹在何条件下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Р解析:Р1.我国《婚姻法》第28条中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关于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Р2.我国《婚姻法》第29条中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第、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关于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Р第九章特殊婚姻家庭关系Р1.涉外婚姻与中国国内公民之间的婚姻相比有何特别要求?Р2.涉侨、涉港澳台婚姻家庭问题在处理时应遵循何种规则?Р3.如何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Р解析:Р涉外结婚的条件(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项婚姻被其本国认为无效(2)对结婚主体的限制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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