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是: 请求法院——本国司法部——本国外交部——被请求国外交部——被请求国司法部——被请求法院。(2) 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其程序是:请求法院——请求法院国在被请求国的领事——被请求法院。(3) 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其程序是:请求法院——请求国司法部——被请求法院。(4) 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5) 中央机关之间的直接联系。(6) 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的直接联系。(7) 有关国家法院之间的直接联系。?那种方式最理想? 第一节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四)司法协助的费用?海牙《送达公约》第 12 条规定,发自缔约一国的司法文书的送达不应产生因文件发往国提供服务所引起的税款或费用的支付或补偿。但申请者应支付或补偿下列两种情况下产生的费用:其一是司法助理人员(judicial officer) 或依送达目的地国法律有资格的人的使用(employment) ;其二是特定送达方法的使用。?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一般规定,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应当免费。没有条约关系时,在收费问题上中国采取对等原则,但根据请求方要求采用特殊方式送达文书所引起的费用, 则由请求一方负担。第一节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五)国际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1.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鉴于国际社会主权林立、利益分歧的现实状况,加上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传统规则的惯性,各国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大都规定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适用被请求国法律,而不管请求国法律的规定如何。?通常,各国允许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在以下场合例外适用其他法律: ?首先,依请求国提出的特别程序或方式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不过,此种特别程序或方式不得与被请求国法律或公共秩序相抵触。如上述 1995 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 1965 年海牙《送达公约》和 1970 年海牙《取证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