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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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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用途是证明案件事实。Р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Р作为证据的一种,行政诉讼证据首先必须具有证据的三个共同特征,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此外,因受行政诉讼性质的影响,行政诉讼证据还具有以下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法定形式的多样性。?2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3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Р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依据证据的不同形式,行政诉讼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Р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Р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Р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主要放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与合法性上。?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相对确定。?3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局限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举证的时间上,也有特殊限制,即被告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Р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对于有争议且需要加以证明的事实,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作出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被告的举证责任?(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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