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编制标底的机构不得参与投标。?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11.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1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Р有关围标的问题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Р有关品牌的问题Р一、招标过程中对品牌的限定。根据招标法规定,不得在招标过程中对品牌进行限定。虽然我公司已经采用了“相当于。。。。等”的形式进行了规避,但是该种规避仅适用在技术、质量等难以描述,确因工程需要且必须缩小品牌范围的情况。尽量在招标过程中不要限定品牌范围,因为会减少各投标商之间的竞争压力,提高投标报价。希望贵公司从以下两方面完善:?1.需要限定品牌的,应当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提出,并且经过相关领导的层层审批。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则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自提出。?2.即使提出了限定品牌,也应当有3个以上的备选厂家。在评标过程中也不得要求投标商指定一家,如果指定则会导致投标商无法限制分包商,无论供货周期、质量、价格都会受到影响。投标商对在推荐名单中的备选分包厂家有自主选择权,其自主选择一家进行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