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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案例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9 |  大小:164KB

文档介绍
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总社不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吗?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所以,B分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总社承担。总社不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完全成立。因为,不能因B分社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免除总社的民事责任; B分社经理李某的委任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免除总社应承担的责任。因为在本案中,李某持有分社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足以使旅游团队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Р2000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接待了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的旅游线路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张某担任该团陪同。张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的活动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张某称此次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早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属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张某则辩称,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Р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导游员擅自改变日程是否属于导游员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吗??结合本案例,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导致旅游者未能游览长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可以免责吗?РP94、P171、P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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