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 5-8 条?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第 9-18 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 19-20 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2-27 条?第六章附则 1 条四、修订内容?(一) 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爱护劳动者的规定。?1、针对体检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保障提供充足、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增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育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2 、强化政务公开,增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地址、类别和项目的规定。?第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和项目等相关信息。?3 、方便劳动者体检,增加了劳动者自己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保护劳动者隐私。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可以由用人单位直接委托进行,也可以依据劳动者个人持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进行。第八条: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4 、为方便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体检,细化了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规定,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外出体检的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三方面资料;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二)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机构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1 、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包括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用人单位检查项目和周期、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等。?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十七条?2 、发现疑似职业病应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的规定;增加了职业禁忌的告知义务。?第十六条: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