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3)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检查, 并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4) 对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质量可疑的兽药, 有权按规定抽样送兽药监察所检验处理,并严格取缔假劣兽药。(5) 对兽药广告的宣传品进行监督, 发现违反规定的, 向本辖区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2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采集病料, 调查疫源, 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3、地区、市、县畜牧(农牧)局主管本辖区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和上一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有关兽药管理规定。(2 )行使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监督管理权。(3 )调查、处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事故和纠纷,决定行政处罚。(4 )向上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4、(1)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 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