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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案例分析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pt  |  页数:19 |  大小:538KB

文档介绍
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现代国家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方式?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有权机关主动进行。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回到“孙志刚事件”?违宪审查制度从1954年以来宪法就做了规定,但是至今一例也没有;?南方周末报把这个案子称为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悬案。这个说法比较过分,是南方周末不太了解情况,在这个案子之前,中国已经有很多类似案件发生了。案件一:公务员退休年龄案?我国规定,公务员男的退休是60岁,女的是55岁,四川有个城市的一个副市长,她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要求审查公务员条例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认为女的55岁退休是对女性的歧视。全国人大没有给他答复,原因是大家认识不一样,有些人认为这个规定是优待妇女,而不是歧视妇女,但是另外一部分人认为这是对妇女的歧视。案件二:刘剑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本案的最大焦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里面规定的学位授予体制合理不合理,而判断是否合理的依据只能是宪法。海淀法院对此无权认定。原告认为北京大学是所综合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共21个人,但是只有一个人能够看懂他的论文,其余20个都没有看懂,正是这21个人来决定他的论文有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而他们连论文都没有看懂,又如何来评定呢,由门外汉来决定的体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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