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认真开展稽核工作,逐项加以落实。3.总结分析(一)整个稽核工作的程序(二)稽核业务程序1.组成稽核组:两人以上2.通知:《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3.出示证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工作证》4.调查取证:(1)询问调查:《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调查笔录》;(2)反映稽核过程:《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底稿》;(3)确认稽核事项:《稽核事项确认表》、《重庆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数据核查表》;(4)借阅资料:《文件资料调阅清单》5.告知:《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6.作出处理决定:《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四、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方法(一)核定应参保人数1.通过查阅职工花名册、劳工统计台账、职工工资表等,核实被稽核年度的上一年末在职职工人数;2.核实有原单位、退休返聘等不属于参保对象的人数;3.确定被稽核年度年初应缴费人数,即上一年末在职职工人数-返聘退休人员-已在其他单位参保人数;4.被稽核年度每月应缴费人数=上月缴费人数-当月离职人数+当月新进职工人数(二)核实缴费工资1.确定缴费工资的原则(1)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当年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6倍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40%的,按40%计算缴费基数。(2)当年新进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起薪之月的工资。(3)在册不在岗人员,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的,按社平工资40%计算缴费基数。(4)上年度在岗人员,当年离职,后又在原单位就业的,以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不是以重新就业后起薪之月的工资。2.缴费工资的核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3.核查方法通过查阅被稽核单位应付工资明细表、会计凭证、职工工资表、劳动工资台账、财务会计报表等,核实应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