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医院丢失病人重要病历资料一次性赔偿24万元?案例:小圆圆是2007年1月28日在徐州一家医院出生的。当时,医院根据宝宝出生后身体状况检查情况,给出的新生儿评分是9-10分,外观无畸形,不过羊水出现一定程度的浑浊。见此情况,医护人员立即清理呼吸道,吸氧,预防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终于,四天后小圆圆出院了。出院没多久,父母发现小圆圆出现异常,就带她到徐州市儿童医院诊治,被诊断为癫痫。父母认为是她出生时大脑缺氧,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的,于是将孩子出生所在的医院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小圆圆父母申请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小圆圆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小圆圆的状况对应的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乙等。然而,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将小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以至于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迟迟不能进行。法院受里了此案。病历丢失难举证状告医院遭败诉?案例:原告田某诉称,2001年3月29日,其在工作中不小心从高处摔落,事发后到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没有诊断出原告第12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2001年8月6日,海淀医院诊断原告为“胸椎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原告认为,由于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有效的治疗胸椎骨折,造成了终生残疾。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45872.4元。被告胸科医院辩称,原告田某在投诉以及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被告处就诊的病历手册,不能证明被告对其作出错误或不全面的诊断及治疗。故医院认为,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田某诉北京胸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田某败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患者无法提供病历,被判败诉的医疗事故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