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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第2版课件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x  |  页数:3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护士管理办法》,自 1994 年1月1日起实施。?2008 年1 月23日国务院第 206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自 2008 年5月12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有《香港护士注册条例》;台湾地区在1991 年5月颁布了《护理人员法》,1992 年4月公布了《护理人员法实施细则》。第一节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护士执业资格认定与权利义务一、护士执业的资格认定(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考试内容涉及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等科目。第二节护士执业资格认定与权利义务 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证书获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二节护士执业资格认定与权利义务(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1.注册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二节护士执业资格认定与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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