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e 对于不宜开展早期康复的情况 AdlerJ 等认为当患者存在有以下情况时暂不宜进行早期康复治疗: 1. 心率:超过年龄允许的最高心率的 70 % ;在静息心率的基础上下降>20% ;<40 次/ 分, >130 次/ 分;出现新的心律失常;应用新的抗心律失常药物;出现新的心肌梗塞。 2. 血氧饱和度: <88%.3. 血压:收缩压>180mmHg 或有直立性低血压;平均动脉压<65mmHg 或>110mmHg ;新加了血管升压药物种类或计量。 4. 呼吸频率: <5 次/ 分或>40 次/ 分。 5. 机械通气:吸入氧浓度 Fio2 ≥60%,PEEP ≥10cmH2O; 人机对抗;通气模式为控制通气。 6. 其他情况:镇静或昏迷(RASS ≤3) ;患者明显躁动,需要加强镇静剂量, RASS>2 分;患者不能耐受活动方案;患者拒绝活动。 Yosef-BraunerO 等则推荐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收缩压>200mmHg 或<80mmHg ,心率<40 次/ 分或>130 次/ 分)、心律失常、心梗、呼吸不稳定(血氧饱和度<88% )的患者也不宜进行康复治疗。 pany name 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出现有以下情况时则需要终止治疗: 1. 收缩压<90 或>200mmHg, 平均动脉压<65mmHg ,不稳定的心律或需要用抗心律失常药物,需要使用血管活性药物, 有活动性出血,使用主动脉球囊反搏,出现急性心肌梗塞; 2. 急性颅内或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损伤,缺血性脑卒中,不稳定的颈椎骨折和脊髓损伤,神经功能恶化,需颅内压监测及脑室引流; 3.FIO2>60% ,PEEP>10cmH2o, 呼吸>35 次/ 分,需压力控制通气或使用神经肌肉阻滞剂。其他需停止的情况还包括:患者感到费力,出现胸痛、眩晕、出汗、疲乏及严重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90% 等。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