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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讲稿】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3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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