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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专题讲座-课件(PPT讲稿)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pt  |  页数:4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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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关。””这样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比较不成熟, 这样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比较不成熟, 因此,借鉴国外进行概括式规定的经验, 因此,借鉴国外进行概括式规定的经验, 2004 2004 年年 12 12 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将公务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将公务员范围表述为员范围表述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立法过程中,有专家学者认为,党务机关人员、 立法过程中,有专家学者认为,党务机关人员、社会团体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不适宜纳入公社会团体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不适宜纳入公务员范围,其理由是: 务员范围,其理由是: 1. 1. 党务机关人员、社会团体人员并不行使国党务机关人员、社会团体人员并不行使国家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力,应当由相关法律去调家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力,应当由相关法律去调整,而不是由公务员法来调整。整,而不是由公务员法来调整。 2. 2.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将法官、检察官规定为公务将法官、检察官规定为公务员,会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已有专门的法员,会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已有专门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二者的职务,公务员法是一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二者的职务,公务员法是一个部门法,如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其调整范围, 个部门法,如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其调整范围, 会在内容上与会在内容上与《《法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的规定相交叉,容易引起法律之间的冲突。相交叉,容易引起法律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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