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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及建设管理暂行-课件(PPT·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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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于 5年的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 5年的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体式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燃、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 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9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第七条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第八条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10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第九条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时。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5% ~ 23.0% 之间, CO 2≤ 1.0% , CH 4≤ 1.0% , CO ≤ 24 × 10-6 ,温度≤ 35 ℃,湿度≤ 85% ,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 100 帕的正压状态。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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