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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实务巧技讲座提纲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362KB

文档介绍
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 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 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 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 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 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怎样理解书面约定优先。(含变更后的约定) 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特征义务)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民诉意见 20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借款合同(1) 贷款方不履行放贷义务; (2) 借贷方不履行还贷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 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管辖不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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