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眾。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1)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2)只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3)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口头约泄无效。(4)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5)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否则协议无效。五、裁定管辖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实质上是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转移。六、管辖权异议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