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烈士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3.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 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二)免税范围 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用于教学、保育、老年人生活照顾、医护服务等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三)不征税范围 1.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2.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耕地占用税。(四)退税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超过 2 年未恢复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当天。缴税期限为收到地方税务局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免税手续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七、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 应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八、耕地占用税的税收征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 应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或用地申请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 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违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