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来证明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如果不能证明的,即推定为过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总结在多年商标执法查处假冒商品的经验,对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认定为销售商为“明知”或“应知”: ?(1)更换、调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 ?(2)因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3)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件后转移、销毁无证的,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3.标识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人一般为从事商标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实施的行为专为制假售假提供条件。?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其商标标识; ?(2)虽有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单位在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印制的商标图标应与有关证书上的商标标识一致。严格禁止买卖商标标识。印制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因此,擅自制造或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无论哪一种形式,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4.更换商标?更换商标,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撤下后换上自己的或第三人的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有投入市场的行为。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下,前三种均属复制他人注册商标并用于产品、服务或广告中,试图将自己的产品说成是他人的产品。更换商标与上述行为正好相反, 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撤下原商标换上自己或他人的商标,也就是说将他人的的产品说成是自己的商品。这种行为又被称为“反向假冒”或“产品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