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已不再作如此区分,把二者均称为合同.?契约的隐喻.doc?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doc?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下).doc?三、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故为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doc?物权行为.doc?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合意行为。合同既为协议,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合同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合同自由是其灵魂。当然,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合同自由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等。?总之,民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愿意接受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的协议,不同于没有法律拘束力的道德、宗教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体现。作为法律事实,合同既不同于事实行为,也不同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还不同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四、合同与“好意施惠关系”?1.何为“好意施惠关系”??所谓“好意施惠关系”,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有恩惠的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常有发生。如搭乘便车;代为投递信件;邀请参加郊游或宴会;火车过站叫醒;答应陪同散步等等。在两大法系,好意施惠关系以施惠人为受惠人提供某种便利服务为常态。?2.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存在类似之处:合同以合意为本质特征;“好意施惠关系”双方当事人也存在一个“合意”,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往往具备合同的外形,德国学者Haupt甚至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可构成事实上的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