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条文,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在新的法律条文下,此类约定当属于无效。同时,该条文也从一定程度上促使保险公司对重大事故的关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而增加保险公司自觉主动进入理赔查勘程序的义务.Р措施:不应当再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避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社会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应该自觉提高敏感度和关注程度,对属于我司承保项目的,自觉主动的介入现场查勘,防止陷入由于迟延查勘而无法定责、定损,但是又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法拒赔的两难境地。Р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了理赔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Р旧条文Р新条文Р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Р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Р解读: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新保险法将其性质界定为“诉讼时效”平息了争议,同时将起算点确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影响:理赔索赔时效明确为“诉讼时效“后,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扩大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理赔索赔时效期间。?措施:产品条款和理赔政策进行修改保持法律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