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Р续上页:Р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事项)。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不得使用和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分别予以没收、销毁或作出解除决定。解除查封、扣押情形: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4.查封、扣押期限已届满的;5.其他不需再查封、扣押的情形。Р第二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Р环保法四审中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2014年2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是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有益尝试,如《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10条的规定;《天津市生态保护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江苏省自2012年以来全面启动生态红线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