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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及配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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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起草过程2014.6环监局委托广州、重庆、江苏(南京)2014.12部务会讨论后发布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适用例外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并用关系信息公开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性质及特点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对象的特定性3.程序性、从属性和非制裁性4.强制性5.临时性与可解除性6.对证据要求的初步性7.可诉性查封与扣押的区别财产可移动有必要转移定义经费保障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01特殊物质02特殊区域03典型行为04逃避监管05特殊时期(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三)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适用情形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程序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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