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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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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来,劳动人事部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相继进行了养老金保险试点,开Р始了将养老保险制度扩展到集体企业的努力。Р 当时的试点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27。第一,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由保险公司举办,根据Р投保人缴纳保险金的数额和时间确定养老金的支付额。这个办法最初在上海试行,保险的项Р目只包括退休金、丧葬费和医疗费(个人负担 30%)三项。截止 1983 年底,全国有 15 个省市Р的 1883 个城镇集体企业的 84780 名职工参加了人身保险。第二,以支定收,实行统筹。有Р些地区的劳动部门采取了退休金的提取和支付都与工资挂钩的办法,进行统筹调剂。如重庆Р市江北区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按工资总额的 15%提取保险基金,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2%Р缴纳保险金;职工退休后,根据连续工龄的长短,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50%—80%领取养老Р金。辽宁省锦州地区则按行业进行统筹。Р 在各地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劳动人事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1984Р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管理问题的函》,文件指出,Р为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金问题,使企业职工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解除职工的后顾Р之忧,应首先考虑建立法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关于缴费原则,城镇集体企Р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企业、个人分担的原则,企业负担保险费的主要部分,税前提取,Р计入成本。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经管机构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Р 尽管该文件倾向于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人民保险公司实行的基金积累制形式,Р但该文件同时指出,各地已经批谁试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仍可继续试行。此后,集体企业养Р Р26 为 1978 年统计数据,出自《中国统计年鉴 1996》。Р27 朱广伟,余方:《建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中国财政》,1985 年第 4 期。Р 10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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