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他们的军籍,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未被开除军籍,那么,他们的婚姻依旧应该受到军婚特殊条款的保护。所谓现役军人配偶,是指依据我国《婚姻法》以及部队条令条例的规定,符合结婚条件,依法领取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年中对军人配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敖咕擞胪夤私峄椤保敖褂胗兄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杉橹卸耘渑嫉墓娑ㄏ啾扔谄胀ɑ橐鲆8友细瘛5牵一种观点认为事实婚姻应作为军婚的一种形式来给予特殊保护;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态度。根据《婚姻法解释》中第五条的规定:在年目以后,对于未按要求补办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法律不予保护。但是,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军人婚姻登记相比于普通人的来说,审批程序更繁琐,登记条件更严苛,花费的时间自然也更多。因此,对于军人事实婚姻的问题,在立法上应加以明确规定并且区别对待,不应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不同情况对有效的军人事实婚姻予以特殊保护,这样既遵循了军婚保护条款设立的初衷,也更加有效的维护了军人婚姻家庭的安定。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从世界范围看,对军婚予以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概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旋谢H嗣窆埠凸橐龇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眨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谢H嗣窆埠凸橐龇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年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年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