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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1026-2015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pdf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4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就是我们所讲的客观事实),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中的事实)。因为法官要证明的活动的对象是过去发生的案件,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而过去发生的事情又是无法完全复原的,我们也不可能使客观事实重现,律师与法官也不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时间的不可逆性使其也不可能目睹事实的原貌。Р现实生活中,人们也不可能预知未来将要发生诉讼,而将客观事实情况录制下来,恢复事情发生的真实过程,所以代理律师与法官只能听取当事人的描述,而当事人的描述也不可能与当天发生的完全等同,他(她)只能描述事实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所以法官只能凭借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按照证据规则对当事人能够拿出证据的那部分采信来努力认识事情的真相,可是遗留下来的证据不可能是完整的客观存在,证据可能是支离破碎的,法官而不可能在任何案件中完全恢复事实的真相。即使某些证据是客观完整的存在,但也只能反映过去事物的某些片段,尽管收集到的证据再充分确凿,它也只能让我们的判断接近于客观真实而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因为客观事实是裁判者没有经历过的,所以法官运用证据来认定的事实不可能完全是真实的,永远都只能是一种法律事实。Р【参考文献】Р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Р樊宗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Р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Р张晓军柳九一《探析法律中的事实》中国民商法网2/ff/c/94900.html.Р秦平《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审判以什么为准绳?》 2002年5月27日《法制日報》。Р(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Р 蔡墩铭:《现代刑法思潮与刑事立法》,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第2版.Р 此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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