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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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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诉讼法》中的制度设计很难付诸实践。并且“规范审查之诉”以及“公益诉讼”在我国当下的法治实践中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 本人坚持认为, 权利救济是我国当下行政诉讼制度的首要目的。从上文对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介绍,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的条文分析,我们也可以得出此结论。新《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也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受案范围也仅限于救济公民权利有关的行政案件,判决当然也不具有对世性,这些均符合主观诉讼的构造特点。但是正如上文所述, 当今的世界各国中, 单一的诉讼构造是不存在的, 我国也同样表现出诉讼构造的混合特点, 就诉讼标的来说,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原则,“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权益保护为核心安排的,相反是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建立的。”维护客观法秩序毕竟是行政诉讼不可推卸的责任, 也是行政诉讼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可以说, 存在于制度中的行政诉讼功能核心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监督行政和解决纠纷只是行政诉讼功能的一部分,三者都服务于我国当下的法治实践。【参考文献】[1] 马怀德.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应成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J]. 行政法学研究, 2012 (2). [2] 谭宗泽.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以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为维度[J]. 现代法学, 2010 (7). [3] 章剑生.“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以《行政诉讼法》第1 条为中心[J]. 苏州大学学报, 2012 (1). [4] 邓刚宏. 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及其理论价值[J]. 中国法学, 2009 (5). [5] 应松年.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有关问题[J]. 法制资讯, 2011 (8). 【作者简介】苏天恩( 1991- )男, 河南南阳人,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2014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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