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任能力、客观性和公开性的Р 某些强制性义务; Р (c) 为执行和提供估价建立一致性及最佳实践框架; Р8. 他们不会: Р (a) 指导成员如何对个例进行估价; Р (b) 规定报告的特定格式:但必须满足这些标准中的强制要求,报告应当始终适用于Р 相关任务; Р (c) 替代单独司法管辖区专用标准——见 PS 1 第 4 段“与其他标准的遵从性”以及 PS Р 1 第 5 段“RICS 国家协会估价标准”。Р从估价用户的角度: Р9. 对于客户和其他估价使用者而言,这些专业标准和估价实践声明可以保证: Р (a) 方法一致性,有助于理解估价过程以及报告的估值; Р (b) 由具备相关资质和足够经验,并且经过适当培训的估价师提供可靠、一致的估价Р 意见; Р (c) 估价师方法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开性; Р (d) 聘用条款的清晰度,包括需解决的事宜及相关披露; Р (e) 估值基础的清晰度,包括需要考虑的任何假设或重要注意事项; Р (f) 报告清晰度,包括适当、充分地披露第三方可能估价依赖结果的相关事宜。Р РRICS 全球资料的安排Р10. 本版本中 RICS 全球资料被归为三个单独标题下,前两个标题涉及与估价工作相关的事Р宜,第三个标题涉及特殊应用。目的是向成员明确说明哪些是强制性要求,哪些是建议——Р因此,在前两个标题下的数据是强制性要求,第三个标题下的数据是建议性要求; Р11. 这是确定并划分估价实践指南的新方法。将以《指导应用》形式公布,涉及与一个或多Р个实践声明密切相关的具体资产类型或情况,也可以以《指南手册》形式公布,用于所有其Р他情况。《指导应用》和《指南手册》的地位平等——包括建议性数据,而非强制性数据。Р但为了便于用户使用,在本版本中复制了《指导应用》全文,并相互参照《指南手册》的内Р容。Р Р2 RICS 估价- 专业标准 2014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