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对类似的估价对象,一般对征收者建议用收益法评估价格进行补Р偿,因为用成本法明显不利被征收者,市场比较法没公开的成交案例,假Р设开发法不利征收者,且有的地块规划指标还没有,最客观有效的评估是Р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收益状况推算他的房价,提供给征收者参考,这种评Р估结果一般高于成本价,又低于市场价,双方比较能够接受。 Р 但这个评估过程常会得到同行的质疑,认为评估的法律、法规依据不Р足,一旦鉴定必输无疑。而对一个敢于承担责任、敢于探索的估价师而言,Р我们认为在我国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应该为政策制定者、决策Р者提供更多的一些在市场经济运行模式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及解决的最Р佳途径,因为现在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还是按照计划经济模式下补偿的形式,Р仅仅提高标准而言,而没有根据三十年来的市场经济带给集体土地的价值Р变化而制定的补偿标准,因此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在实践的探索中即使Р不合法,不规范,但至少比较合理,为政策的制定者积累一些数据和实例Р为加快上海城市化的进程,作一些我们土地估价师应该做的事。相信历史Р会解答我们今天的困惑。 Р 在本文即将提交的时刻,正值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闭幕,《中共中央Р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公报中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Р设用地市场” 这么一条引起我们极大的兴趣和关注,我们可能无法期待Р短时间内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Р但我们目前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 中不要把两者之间的差距拉得很大,尤Р其是有收益的建设用地,补偿中要保证集体利益不受损失,农民的财产权Р利得到保障。做到这一点,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套出台,让我们在Р实际操作中做到有法可依。Р参考文献: 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Р 2、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Р 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