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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所涉及评估内容的基本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防化解涉稳隐患的工作预案;对评估事项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评估报告必须科学、客观、全面,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Р(四)报送审查。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将评估报告提交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评估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给乡镇政府(办事处)。对决定“实施”或“部分实施”的征地项目,县(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或者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向市维稳办报告。Р(五)落实维稳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已经评估、审查,付诸实施的征地项目,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按照解决矛盾隐患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处置预案要求,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制定具体应急措施,并全程跟踪评估,动态监控化解,及时发现新的不稳定隐患,调整完善对策措施。Р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将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向县(区)人民政府进行汇报。县(区)人民政府应主动加强跟踪了解,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稳定隐患,及时督导、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化解。Р第十五条项目用地申报单位在申请用地报批时,必须提供项目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用地报批必备件。Р考核和责任追究Р 第十六条凡涉及土地征收征用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土地征收征用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将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Р附则Р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Р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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