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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关键制度措施解读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df  |  页数:5 |  大小:343KB

文档介绍
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3)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业集聚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2.8节约用水奖励措施这一措施属于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例》规定了节约用水奖励措施:对计划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参考文献:[1]水利部普法办公室.水利系统“六五”普法读本一实施最严格的水管理制度法律制度解读[M].湖北:长江出版社,2012.[2]陈红卫,陈蓉.我国节水立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水利发展研究,2012(9).[3]成红,陶蕾,顾向.中国节水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4]陈红卫,叶萌.企业节水的实践与启示[J].水利发展研究,2009(9).[5]陈红卫.《水法》修订与配套政策的理论探讨[J].水利发展研究,2008(3).(责任编辑张闻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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