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养老会员卡为视角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pdf  |  页数:40 |  大小:1174KB

文档介绍
人接受养老服务的介质,在其中发挥作用。在养老服务领域,我们不仅追求合同之形式公平,还要重视合同形成之后的实质公平。因此,笔者认为一份规范的养老服务合同应当主要包含有下列内容:入住老年公寓的条件及程序、服务地点及设施、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体检内容及费用负担、养老服务费用及收费方式、老年公寓的管理办法及权利义务、入住老人的权利义务、付款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特别约定等方面的内容。 2.1.2 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第一,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是一种无名服务合同。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属于服务合同的类型。因为实质上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是第三人提供养老服务这种无形劳动的合同。就服务合同而言,国内学术界对于服务合同的研究多集中于一个个单独的服务类型,至于为什么强调物与服务的区别,各类型服务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现实中发生的各类型的服务合同与传统民法上的典型合同之间的关系,关于服务合同一般条款的可能性等问题,并没有体系性、整体性的思考。[6]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由于养老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因此其特殊性引起的服务质量的判断存在很大的困难,再加上服务的无形性,服务效果也因为服务受领人自身的健康、适应能力、配合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关于养老服务合同我们需要全面的进行把握和掌控。在日本关于养老院合同的性质丸山和前田主张的学说则认为,“所谓入住合同,......应被认为是以设定使用权及提供服务或者照料(即所谓的供给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无名合同。所谓使用权的设定,乃是养老院特定部分的居住保障以及与此相伴的共用设施的利用保障。......在使用权方面,该权利可以说是类似于租赁权的权利。......在养老院提供服务或者照料方面而言,则可以称其为委托、承揽的混合合同。也就是说养老院存在善管注意义务、报告义务,这一点上,存在委托的构成要素, 万方数据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