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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养老会员卡为视角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43 |  大小:97KB

文档介绍
个法律、民主的社会里,人们对于自由的要求应该是满足不同社会大众的需求的,但是现实中人们追求的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及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思想下,契约与所有权可以说是私法制度的基石。不过契约自由的合理性,主要是由于其程序的正确性,而不是基于内容的正确性。契约要有正确的内容,一方面依赖双方当事人间力量的均衡,他方面也受到当事人间的知识是否有武器的平等而定。只有在此条件下,契约的缔结才能被认为与民主方法相符合。[2]在会员制养老合同领域内订立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首先我们应该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充分的表达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与营利性机构订立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我们不仅追求形式的自由,更追求实质的自由。笔者将在下文探讨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和其法律属性。Р2.1 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的含义和性质Р2.1.1 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的含义Р要了解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我们必须首先对会员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顾名思义,会员制,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没有会员也就没有所谓的会员制。然而,有了会员,也不一定是会员制。古往今来,有会员的组织数不胜数,例如,党派、社团、学会、教会、同乡会、帮会、行会、商会等等,各有其会员,然而这些组织与我们所研究的现代会员制不是一个概念层级。纵观会员的组织可分为会员制与非会员制两大类。会员制以发行会员卡为前提,但是,发行会员卡的并非就是会员制。会员卡只是会员参加活动、或享受优惠的资格证明或者凭借,种类繁多,但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增值性会员卡与非增值性会员卡。Р笔者认为可以给现代会员制作以下的理论表述:会员制是一种经营体制,经营者通过发行会员卡的方式,以特定的优惠与折扣吸引消费者,从而建立比较稳定长期销售与服务体系,以达到经营的最佳效益与投资增值。[3]由此可见,会员制是一种人与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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