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相关产品的检验试验(调试) 项目, 对重要的检验试验( 调试) 项目进行见证, 审查检验试验结果并签认相关记录。第二十九条纳入监造范围的机车车辆产品竣工后, 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查合格的,由企业出具相应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竣工 10 移交记录(《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竣工移交记录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2, 并向监造项目部申请移交。相关机车车辆产品的竣工移交记录分别为: (一) 新造客车/ 货车出具《新造车辆竣工移交记录( 车统- 1 并车统- 13)》(见附件 2-1 及填写说明)。(二) 检修客车/ 货车出具《检修车辆竣工移交记录( 车统- 33 并车统- 36 监造)》(见附件 2-2 及填写说明)。(三) 新造动车组出具《新造动车组竣工移交记录( 车统-1A 并- 13A )》(见附件 2-3 及填写说明)。(四) 检修动车组出具《检修动车组竣工移交记录( 车统-33A 并- 36A 监造)》(见附件 2-4 及填写说明)。(五)试制动车组样车出具《试制动车组样车(预)查验确认记录》(见附件 2-5 及填写说明)。(六)因制造、维修等原因需空车经国铁路网一次性往返挂运的轨道交通装备(含企业自用机车车辆、出口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客车等) 出具《机车车辆/ 城市轨道客车一次性过轨运输(预)查验确认记录》(见附件 2-6 及填写说明)。(七)新造/ 检修机车(含铁路救援起重机)出具《新造/检修机车竣工移交记录》(见附件 2-7 及填写说明)。(八)新造/ 检修自轮运转设备出具《新造/ 检修自轮运转设备竣工移交记录》(见附件 2-8 及填写说明)。(九)对外销售的机车车辆零部件(不含整机整车造修企业外购的及内部流转的零部件)出具《机车车辆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 见附件 2-9 )。全数检查的应一件一证, 抽样检查的可多件一证,有永久性编号的应另附产品编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