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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车辆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31KB

文档介绍
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驾出装车地点。Р第四十三条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Р第四章检查与考核Р第四十四条所有入矿运煤车辆驾驶人员严禁在露天矿范围内吸烟,违者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第四十五条入矿运煤车辆在装载点装煤完毕后,必须立即覆盖防护网,防止煤炭洒落在运输道路上,造成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对未覆盖防护网的车辆处以200元/次罚款,并负责将洒落煤清理干净。Р第四十六条入矿运煤车辆必须接受露天矿安监部门检查,对不接受检查或态度恶劣的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停止运煤。运煤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矿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违者每项罚款100元。Р第四十七条地衡操作人员严禁为未覆盖防护网的车辆过称,违者处罚地衡操作员200元,处罚车辆驾驶员100元。Р第四十八条车辆维修需要支起大箱时,必须打开支护装置,并附加安全支护设施,维修时未打开支护装置或无附加安全支护设施的,给予2000元罚款。Р第四十九条各承包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洒水降尘,如不执行将视情节给予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Р第五十条矿内各施工单位车辆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统一停放场地,合理划分停放区与修理区,并设专人管理,车辆修理完必须把箱斗放下。车辆停放必须做到头尾对接,按序排放,如不统一停放管理,对该车所在项目部处以1万元罚款。Р第五十一条各项目部严禁将非生产车辆带入露天矿施工现场,违者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台次2000元罚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驶入现场的其它车辆必须经矿安全管理部批准后方可驶入,对私自带入者、驶入者每台次罚款2000元。Р第五章附则Р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Р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车辆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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