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的方式, 而许可开展检查活动相关的一切活动。注:检查机构无须是其使用的设施或设备的拥有者。设施和设备可以是借用的、租用的、租赁的或由其他机构(如设备的制造者或安装者)提供的。但检查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态的责任,无论设备是否为检查机构拥有,均应由检查机构独立承担。 6.2.2 检查机构应对获得和使用用于检查活动的特定设施和设备有规定。 6.2.3 检查机构应确保 6.2.1 中提到的设施和设备用于预期用途时的持续适宜性。 6.2.4 应界定所有对检查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适当时,可被唯一地识别。 6.2.5 应按照形成文件的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对所有设备( 见 6.2.4) 进行维护。 6.2.6 适当时,对检查结果有显著影响的测量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校准,此后按照制订的计划进行校准。 6.2.7 应制定并执行设备的校准计划,以确保检查机构进行的测量适用时可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查机构应保留检查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6.2.8 检查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只用于校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测量参考标准应在能够追溯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条件下校准。 6.2.9 相关时,设备在定期的校准周期内应进行运行核查。 6.2.10 可能时,参考物质应溯源到国家或国际参考物质,当这些国家或国际参考物质存在时。注:本准则所涉及的参考物质,在我国通常也称为标准样品或标准物质。 6.2.11 当以下方面与检查活动的结果有关时,检查机构应制订程序: a) 选择和批准供方; b) 验证供应品和服务; c) 确保适宜的贮存设施。 6.2.12 适用时,在合适期间内评估贮存物品的状态以检出变质物品。 6.2.13 如果检查机构使用了与检查活动相关的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应确保: a) 计算机软件是适用的; 注:可由下列方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