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的是,虽然“事物本质”及“类型”均成为本书的核心概念,但基本上考夫曼主要并非对它们的内涵提出其他创新的看法,相反地,他沿袭拉德布鲁赫的基本见解,但不同的是,他走出了拉德布鲁赫未走出的一步:拉氏将事物本质仍然只定位在法律漏洞填补者的角色,但他则是将事物本质、类型与类推完整地结合在整个法律适用(立法、法律发现)的过程中, 重新指出法律发现之新思维。就像他自己说的:“类推”思维、“事物本质”的思维与“类型”思维,是相互处于一种反映的关系中,因此, 9 必须在一种关联性上加以观察(第七十五页),如果简单地看,这本书的特色也就在此。(以上为译者于民国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在政治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学术研讨会上提出的口头报告,经增饰而成。贰、主要翻译用语说明(略) 叁、谢词(略) 10 目录中文版序言译序第一章类推——一个法学上尚未解决的难题第二章法律现实化的过程第三章法作为当为与存在的对应第四章以存在与认识之类似性检视相同性之难题第五章法律发现作为生活事实与规范之同化第六章“事物本质”与类型:使规范正义与事物正义调和的中间点第七章共相之难题第八章附录:图解法律现实化之诠释学过程第二版后记附录:四十五年来的法律哲学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