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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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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 年立法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之一。②用立法解释的形式将村民委员会成员划入“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③《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④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 在基层组织政权中,农村党支部负责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领导,也直接行使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分析得出一个结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组织,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时,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求。而对其实施领导的农村党支部成员,也理应对其利用职务实施的特定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应包含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⑤二是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成员。职务犯罪最大特点体现在是否利用职权实施犯①梁经顺、张异:《职务犯罪预防研究》[M]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8 页。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Z] ,2000 年 4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Z]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是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④《中国共产党党章》[Z]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2 年 11 月 14 日通过,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⑤魏从平、张友刚:“析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J], 载于《人民检察》 2003 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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